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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及学分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2  16:10:4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社发局、滨湖新区社管局,市直各卫生健康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民营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及学分授予管理工作,保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按照《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冀卫发〔2013〕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冀继医教委办字〔2016〕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及学分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办科教〔2019〕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并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项目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卫生健康单位要充分认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项目的全程管理,把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事业作为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医疗卫生工作水平、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

    (一)项目申报。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以基层需求为重点,充分考虑我市农村地区群众卫生健康服务需求和县级医院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先进性。每年7-9月份,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组织申报次年度国家级项目;每年11月份和次年度6月份,分两次集中申报次年度省级及市级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2019年市级项目补充申报时间将延长至8月30日,同时,各项目申报单位要填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附件2)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19年8月2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逾期将不再受理。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均通过网络申报,不受理以纸质申报书进行申报的项目。除集中申报外,原则上其他时间不再受理常规项目申报,对确有必要开展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如针对疫情、突发事件等开展的应急项目及临时性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申报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临时申报表》(见附件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市级项目报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各单位申报市级项目除系统申报外,还应填报市级继教项目申报备案表(附件2),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盖章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每年必须申报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继教项目;省、市重点(发展)学科要按照学科建设责任书各年度指标开展相关继教项目或学术研讨会。各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衡水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定时上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工作的通知》(衡卫办科教〔2019〕4号)要求,于每周一下午5时前将一周内将要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报市卫生健康委。未按时报送的单位将核减下年度继教项目申报数量。我市2019年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及完成情况请从公共邮箱自行下载。(公共邮箱:hs2336100@163.com,密码:2336100)

(二)项目实施。按照谁申报谁主办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切实保证项目实施的效果。项目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负责人、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课时间与地点。项目举办期间,主办单位要保证项目安排的各学术内容顺利进行,并拍摄学术活动的录像,收集学员对项目学术内容的评价和反馈,并做好归档管理,以备核查。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公布的日期、期限、地点、学分举办项目,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批,市级项目向市卫生健康委报批。

(三)过程监管。市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现场检查,抽查总数不低于年度举办项目总数的10%,县级抽查要认真核实项目举办时间、授课师资、培训人数等实际情况,并填写省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附件3),年底汇总后反馈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做好项目执行反馈和国家级项目反馈审核工作,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申报、执行、反馈系统中各年度执行反馈情况将作为所有项目举办的重要依据,并计入相关考评工作中举办率的计算。国家级项目在完成执行反馈工作后,市卫生健康委、各机构将及时进行审核,省级、市级项目电子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已与项目执行反馈工作相关联,凡不进行执行反馈的项目将无法成功授予电子学分并计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ICME系统)”。截至7月底已经完成的市级项目要于8月10日前完成执行反馈,凡未开展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一年不能申报各类继教项目,并核减项目所在单位的下年度继教项目申报数量。

(四)异地备案。严格履行异地举办项目备案制度。凡省外医疗卫生机构来我省举办国家级、省级项目,主办单位须在项目举办2周前填写“异地在我省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该表下载地址:http://www.hbhealthsedu.com),经由所在市卫生健康委、相关机构认可后方可授予相应级别的电子学分,并接受举办地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学分管理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环节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质量评估,开展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一)严格学分审核。2017年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规范ICME系统学分要求的说明”,并通过ICME系统公布,各机构要根据“说明”并结合本机构实际工作情况,对年度学分录入规范性、学分合规性、获取真实性以及学分与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的相关、相近性进行审核,及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学分,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单位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每年11月份为全省集中审核年度学分时间,学分录入和调整的有效时间随自然年度结束截止。

(二)规范学分授予。目前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均为电子学分,大部分学分通过刷卡(IC卡)授予。项目主办单位要根据学员学习考勤、考核情况,授予相应的学分。对外省学员发放国家级学分证书;对未参加项目学习的人员,严禁发放学分证书。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3年内停办国家级和省级项目资格的处罚。各级医疗机构人员具体学分类别及年度达标要求详见《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自学笔记、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外出进修等个性较强的学分类别一律在年度内经由单位审核后手工录入,市级统管的学员(市级统管单位信息请从公共邮箱自行下载,邮箱:hs2336100@163.com,密码:2336100)要于每年12月10日-12月20日集中提交录入,逾期不予办理。市级每年4-5月份统一查验上一年度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达标及未达标)的学分登记情况,查验以县为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开展验证(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市直医疗健康单位证书验证工作经本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级(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市卫生健康委不针对个人进行验证工作。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提交本年度全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人员信息汇总表(区分达标及未达标人员)并加盖单位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同时县级要提交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审验工作报告(包括辖区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参与继续教育的人数及达标率,县级项目现场抽查情况等)。市级还将对部分学员的非项目学分(自学笔记、论文、科研等)进行审核(名单以通知为准)。

(三)改进授予功能。河北省于2017年测试启动了二维码签到授予学分功能,目前该功能已成熟并应用于市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今年全省将全面推广二维码签到功能,主要用于Ⅰ类学分项目的学分授予工作,并逐步取代IC卡刷卡模式。

三、加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行主办机构资质核准制度,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且在河北省举办远程项目的主办机构主要有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好医生网)、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医网)、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双卫网)等3家机构。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除县级(含)以下机构)每年获得的总学分中远程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因继续医学教育资源有限,县级(含)以下机构执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远程学分上限的限制。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卫生健康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加快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奖惩措施,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行必要的政策解读;要将所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不应仅作为晋升的必要条件,要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尤其要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力度,特别是乡镇卫生院人员、乡村医生及个体诊所人员,要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全覆盖,学分达标率逐年提高。各卫生健康单位要合理规划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时间及内容要有计划和针对性,切勿都集中在8-10月份,以免造成工学矛盾、授分不规范、学习目的性不明确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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