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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支持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09  16:33:07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22〕4号)文件精神,衡水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支持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2年9月9日—2022年10月8日。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来电、可来函、可传真,请于2022年10月8前将意见反馈至衡水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固话:2181802, 传真:2181852

 邮箱:sjsw2181802@126.com

 联系地址: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1789号,邮政编码:053000。

 

 附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支持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9日

附件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支持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三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支持措施。

一、树立倡导文明婚俗新风

树立婚事新办、简办观念,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大办宴席、以婚敛财等婚嫁旧俗,大力弘扬孝老爱亲、敦亲睦邻传统美德。将节俭办理婚嫁纳入《村规民约》,积弘扬倡导“双低一简”,即:低彩礼金额、低酒席标准,简约适度的现代文明婚俗新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高新区、滨湖新区党工委、管委(以下内容责任单位均包括以上单位,不再标注),市民政局〕

二、启动“母亲圆梦”生育补贴

对女方年满35周岁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的,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辅助怀孕并成功生育第一胎的,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三、加大住院分娩补助力度

在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基础上,对符合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产妇给予5000元分娩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四、大力培养托育服务人才

衡水学院、衡水职业技术学院、衡水科技工程学校、衡水职教中心、武邑职教中心、深州职教中心、饶阳县第一高级职业中学等学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托育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培育产教融合性企业,“十四五”期间培养规模不少于3600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等单位〕

大力推进托育事业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性和单位福利性托育机构。不断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职能,积极开展保健、培训、育儿指导等业务。在全面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为降低家庭托育成本,对在市域内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入托的符合政策生育的3岁以下婴幼儿,给予托育机构补贴,充抵托育费用,第一个婴幼儿每人每月300元,第二个500元,第三个800-1200元。因新冠疫情原因停工停课超过30天的备案托育机构,按3岁以下婴幼儿存量人数应使用房屋面积计算的房屋租赁费用,由政府补贴50%,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

、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的相关规定。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签订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时,要把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落实产假哺乳假相关制度等纳入集体合同内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

助力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凡符合我市贷款政策的二孩或三孩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强化组织保障确保落实

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足额将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发改、财政、卫健、教育、人社、住建、编办、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指导,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落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要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共同推进配套措施顺利实施。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人防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衡水军分区〕

以上政策待遇适用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衡水市户籍居民。省直管县(市)适用对象所需补助经费由县(市)自行承担;市辖区及市直单位适用对象所需补助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辖区负责管理支付,市财政将根据事权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对市辖区予以补助。在衡水市以外其他地区享受相同政策待遇的不叠加享受。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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